买房如果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,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可能会给业主们带来很多不便,这个时候就会给业主们产生更换物业的想法。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小区如何更换物业公司。
一、小区如何更换物业公司
1、更换物业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据:在《物业合同》有效期内,物业不能随意更换,要物业公司违反其《物业合同》的内容,有违约的情况并且有足够的证据,才可以根据《物业法》解除其合同。如果《物业合同》到期了,走居委会程序,不自动续签,另外招标新的物业公司就可以了。
2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更换物业:首先要确定更换物业公司是大部分的业主意向,才能成功更换物业。做一个统计表格,每家每户去找业主签字“同意更换物业”。户数和面积都有过三分之二才行。
3、与原物业协商解除合同: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更换物业了,就派代表去找物业公司的负责人,协商和平解决。如物业公司不愿意停止《物业合同》退出管理,就需要走以下程序。
4、居委会申请更换物业:拿着业主签的“同意书”和物业违约的证据到居委会去申请更换物业。配合居委会办理其相关的手续。一般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会先和物业协商,让其主动退出。如物业不同意就会走法律程序。
5、解除物业公司所签《物业合同》:如果证据充足,法院会支持业主的诉求,解除物业公司《物业合同》,让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,限时撤场。
6、招标聘请新物业:没有业委会可以委托居委会招标,或者其他机构组织招标,聘请其他物业公司,也可以直接邀约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。
二、怎么更换小区的物业
1、到期不续聘的情况
在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,业委会应当提前3个月召开业主大会来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,如果不续聘应当以业主大会的名义直接告知物业公司,这样做的目的是给新老物业公司交接腾出时间。
如果业主大会没有召开,那么到期后服务继续履行,但处于一个随时可以解除的状态。只要大会决定解聘物业,提前2个月通知即可。
《上海市住房物业管理规定》第46条: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,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,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,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。《民法典》第948条: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,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,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,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,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。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,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。
2、协议或依约定终止服务合同的情况
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物业合同;
或者尽管协商不成,但是出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,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直接解除。
3、业主大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
《民法典》第946条: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,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。决定解聘的,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,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,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,业主应当赔偿损失。